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安豐翠
訴訟代理人  蔡永富
被   告  林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1
樓之2房屋所有權人及該大樓地下室編號1、3、13、15、
16、18、19、20、21共9個機械式停車位之使用權人,為
高雄市至順寶貝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及該大廈規約第10條,就上開9個機械停車位應按
月繳納管理費500元,詎被告自99年4月至99年5月25日,
有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均未繳納,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
繳,被告仍未繳納等語,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1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欠費明細、存證信函、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2年8月30日函
、高雄市至順寶貝大樓住戶管理規約、建物謄本、異動索引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至被告如
附表所示之未繳管理費合計應為5918元,原告計算為5919元
,容有錯誤。是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請求被告
給付管理費共591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
附表
┌──────┬───────┬────────┬─────┐
│機械車位編號│99年4月管理費│99年5月1日至5│小計(元)│
│││月25日管理費││
├──────┼───────┼────────┼─────┤
│1│(無欠費)│(無欠費)│0│
├──────┼───────┼────────┼─────┤
│3│500│(無欠費)│500│
├──────┼───────┼────────┼─────┤
│13│500│403│903│
├──────┼───────┼────────┼─────┤
│15│(無欠費)│(無欠費)│0│
├──────┼───────┼────────┼─────┤
│16│500│403│903│
├──────┼───────┼────────┼─────┤
│18│500│403│903│
├──────┼───────┼────────┼─────┤
│19│500│403│903│
├──────┼───────┼────────┼─────┤
│20│500│403│903│
├──────┼───────┼────────┼─────┤
│21│500│403│903│
└──────┴───────┴────────┴─────┘
總計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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