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尚宇傑
法定代理人  尚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定明
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然本
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次查,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
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亦非屬本院轄區
。綜上所述,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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