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7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陳信良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 陸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2月間拾獲訴外人 干傢妘 向原告所申辦之信
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犯意,持該信用卡於同年月17日15時21分許,至新北市○
○區○○街0段00號即燦坤3C盜刷新臺幣(下同)28,696元購買
電腦,使該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消費之財物予被告,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墊付帳款,造成原告受有28,696元之損害等情,業據其提
出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乙份為證。被告就原告主
張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
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696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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