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三被告丁○○住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村港東三四七號四樓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