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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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十五號
原告甲○○
丙○○戊○○乙○○丁○○右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國聖自辦市地重劃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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