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 蔡蕙如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 羅時峰
韓月梅 羅乾隆 被告 羅時財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 律師被告 羅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