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 蔡蕙如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 羅時峰
韓月梅 羅乾隆 羅時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 律師被告 羅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部分三、3與4中關於「被告 李聖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