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125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5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及具保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被告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所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核諸上揭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