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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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元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元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元群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元群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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