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其內四氫大麻酚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柒參貳公克、零點玖玖肆壹公克、零點零捌參柒公克),均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聲請書載為大麻)三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一七三二公克、零點九九四一公克、零點零八三七公克),因均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一五五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三包(含外包裝袋三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一七三二公克、零點九九四一公克、零點零八三七公克),均屬於違禁物(前開外包裝袋三個因殘留有已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故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見偵卷第三二頁)在卷可憑,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