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年慶 被告 余盛斯 被告 甲朝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