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 蘇琬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其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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