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59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損害賠償等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9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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