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