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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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丑○○子○○○被上訴人即原告庚○○
號壬○○
號辛○○
號己○○癸○○
21之甲○○寅○○○戊○○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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