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余淑杏 律師複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被上訴人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