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31號
原 告 富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庭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