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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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90號
原   告  魏福賢
被   告  俊國里星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鵬菁
訴訟代理人  郭丞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
241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4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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