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2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泰均
被   告  關加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區○○街○○○號3樓,有戶
籍謄本1份在卷可證;佐以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在各家金融
機構申辦信用卡留存資料,其最近在花旗銀行留存之帳單地
址為新北市○○區○○路○○○號13樓;其另申辦台新銀行信
用卡留存之帳單地址雖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3
樓,惟該處係商業辦公大樓,顯非其居所,有網路查詢資料
1份存卷可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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