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曾豐仁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
103年9月2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
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原告聲
請命提出被告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資補正,核無必
要。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