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
字第6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滿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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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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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撲克牌│40張│
│二│計時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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