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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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9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標全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丙○○及甲○○(本院審理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83年底,在高雄市○○區○○路○○○號處,共同以向丁○○、辛○○、戊○○、己○○、乙○○及庚○○等人謊稱其所經營之澳多蜜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樂健利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及永統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從事素食及健康食品之進出口及買賣業務,未來獲利頗高,希望丁○○等人出資共同經營之詐術,使丁○○等人陷於錯誤,丁○○於84年1月間交付300萬元予甲○○與丁○○;辛○○、己○○、戊○○、乙○○及庚○○則於同年2月間分別交付交付250萬、250萬、200萬、130萬及120萬元予被告丙○○及甲○○2人。詎被告丙○○及甲○○自取得上開資金後,並未將丁○○等人列名為公司股東,亦從未告以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流向。嗣經丁○○詢問上揭其他出資者,並查閱相關資料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罹患肝癌併移轉,業於95年9月9日上午8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詢法務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無誤,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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