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錘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宏嶽
陳國鐘 被告乙○○
四四號
甲○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呂余秀蓮
六樓之九 呂俊河
六樓之九 余炎雲
十號之五 呂正慧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給付借款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而在民國91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在,該民事事件已於94年6月16日終結,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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