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1法定代理人乙○○
路11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