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