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右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甲○○與第三人丙○○間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