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接獲通知傳喚後屆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接獲通知傳喚後屆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