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十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確定,又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一月三十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О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十四號判決及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О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