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95號原告己○○
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丁○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原告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