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森森森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顯祥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黃新礦
丁○○麗車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鈞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動力環保活化器」新型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法院94年28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