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宗啟因犯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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