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7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國民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98年3月2日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年1月11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月11日下午3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懷仁街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備隊員警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嗣異議人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前開違規行為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8年3月2日以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在案。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永慶房屋直營店,見懷仁街方向燈光號誌為綠燈,乃起步直行懷仁街,並非闖越中山路方向之紅燈而違規左轉;又員警攔查地點,應無法看到中山路方向交通號誌,或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之機車待轉處,而有誤判之危險,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5款分別訂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上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懷仁街交岔路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備隊員警以其紅燈左轉為由當場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舉發員警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98年2月16日北縣警海交裁字第0980004592號書函在卷可查。
(二)異議人雖自承確於上開時間,騎乘機車行經上開路段,且斯時中山路方向之燈光號誌確為紅燈之事實,然否認有何紅燈左轉之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本件異議人違規事實,業經證人乙○○到庭結證稱:當日其在懷仁街即上開交岔路口便利超商後方2、3家店鋪外人行道上執行交通稽查勤務,該地點可以看到中山路往臺北方向之燈光號誌與停止線,當時其見懷仁街方向之燈光號誌已轉換為綠燈,異議人仍自中山路內側車道直行後左轉懷仁街,並非自中山路2段202號永慶房屋直營店旁起步等語甚詳,並有證人當庭標繪之相片2張在卷可查。又本件舉發員警攔查時所在位置與上開交岔路口間,視野寬廣,並無死角,可清楚觀測該交岔路口之燈光號誌,亦可辨別異議人究係自中山路內側車道左轉懷仁街抑或自中山路2段202號起步等情,有證人提出之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而觀諸異議人提出之現場相片3張,雖無法直視中山路上之燈光號誌,然與證人提供之現場相片交互比對結果,足徵異議人顯係刻意挑選經以路口變電箱阻礙視覺之角度拍攝路口號誌相片,自無從遽以異議人提供之現場相片,逕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衡以證人就舉發路口之燈號變換情形、執勤所處位置、異議人行駛路徑及闖紅燈過程等情節詳述具體明確,且證人既正執行勤務之際,對行駛車輛動向,自應特別留意而無誤判之虞。參以證人與異議人間,並無怨隙,且素不相識,衡情證人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異議人之理,是證人上開證述內容,自堪採信。異議人空言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開時、地之違規情事業臻明確,異議人空言置辯,自非可採。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違誤或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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