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8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十信)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間,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10月28日向十信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88年10月28日起至103年10月2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則依十信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0.6按期付息,並隨十信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付息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並自逾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又聲請人於93年10月間概括承受十信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3年11月3日辦畢抵押權主體變更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上開借款自97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654,4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催告繳款通知(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並於97年8月14日具狀陳述如下:相對人係高齡60歲之殘障人士,並罹患慢性病,現均賴朋友接濟,相對人至96年底均正常繳款,僅97年6、7月未繳款,非如聲請人所稱自97年4月28日即未繳款;又據相對人了解,銀行對於貸款戶得予以展延繳本金,只繳利息之權益,且共可申請兩次,申請一次可延一年只繳利息,然因相對人繳款不正常而被拒絕,無法享受此權益,倘能展延只繳利息,當不致於發生拖欠繳款之事云云。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催告繳款通知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主張銀行對於貸款戶得予以展延繳本金,只繳利息,然因相對人繳款不正常被拒,無法享受此權益,倘能展延只繳利息,當不致於發生拖欠繳款之事云云,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又查,相對人主張其僅97年6、7月未繳款,非如聲請人所稱自97年4月28日即未繳款等語,惟縱認相對人前揭主張為真,相對人於97年6、7月既未按期繳款,且經聲請人通知繳款而未繳,依兩造間借據特約條款第3條之規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數清償,依前揭說明,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543-6│建│││146.00│5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國民住宅│7│││││││││││7│││平│全部││││5│新生路384號1│東鎮仁愛│、鋼筋混│9│││││││││││9│││方│││││9│樓│段543-6│凝土造、│‧│││││││││││‧│││公│││││││地號│1層│9│││││││││││9│││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