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浩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第二審案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蘇浩銓(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絕對不會逃亡,會配合交保,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因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7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各判處罪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70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全案卷證已送交最高法院。嗣本院代最高法院訊問後,認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7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每罪宣告刑及定執行刑均非輕,依社會通念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裁定羈押。現最高法院已於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已確定,該院業已於同年月16日函送最高檢察署執行,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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