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高雄市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訴訟代理人 陳子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鐘○○、鐘○○、鐘○○、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鐘○○、鐘○○、鐘○○、鐘○○、鐘○○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的姓名為何?並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相對人鐘○○、鐘○○、鐘○○、鐘○○、鐘○○及保證人 王水錦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