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軒指定辯護人楊惠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55、2356、3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芷軒與 蘇浩銓 (另行審結)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陳芷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被告陳芷軒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被告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數量、金額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 許明堅 ,並收取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實收金額。(二)被告陳芷軒與蘇浩銓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蘇浩銓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數量、金額及交易方式,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 郭秉鏞 及許明堅等人,並收取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實收金額,因認被告陳芷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芷軒業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有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0年5月27日院醫事字第1100001310號函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一第203頁、第35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就被告陳芷軒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表:
編號相對人交易時間及地點交易數量、金額及實收金額(新臺幣)交易方式1許明堅109年12月13日下午1時5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外1包1,000元(約0.5公克)實收1,0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陳芷軒接聽電話及聯絡後,於左列時間及地點,由陳芷軒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1,000元。2郭秉鏞109年10月26日晚間7時許,在許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佑順加油站旁1包2,000元(1公克)實收2,000元郭秉鏞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及陳芷軒接聽電話後,再由蘇浩銓於左列時間及地點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郭秉鏞,並向郭秉鏞收取2,000元。3許明堅109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2分許,在新竹市東門街202巷口1包1,000元(約0.5公克)實收1,0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及陳芷軒接聽電話後,於左列時間,由蘇浩銓駕車搭載陳芷軒前往左列地點,並由蘇浩銓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1,000元。4許明堅109年11月25日晚間9時45分許,在蘇浩銓位於新竹市○○街00巷0弄0號之居處1包1,000元(約0.5公克)實收1,0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及陳芷軒接聽電話後,由蘇浩銓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1,000元。5許明堅109年11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蘇浩銓位於新竹市○○街00巷0弄0號之居處1包2,500元(1公克)實收2,5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接聽電話後,由陳芷軒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2,500元。6許明堅109年12月10日晚間8時40分許,在蘇浩銓位於新竹市○○街00巷0弄0號之居處1包1,000元(重量不詳)實收1,0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及陳芷軒接聽電話後,由蘇浩銓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1,000元。7許明堅109年12月15日晚間5時25分許,在蘇浩銓位於新竹市○○街00巷0弄0號之居處1包2,500元(1公克)實收2,500元許明堅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浩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蘇浩銓及陳芷軒接聽電話後,由陳芷軒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明堅,並向許明堅收取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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