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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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陳梅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蕙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內容清淅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影本。
三、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涂蕙文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華段59地號土地及其上32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涂蕙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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