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壽大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宗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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