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
原   告 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素美
訴訟代理人  周宏友
被   告  吳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48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
巷0弄00號8樓之1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為熊貓天下社區之
住戶,依熊貓天下社區住戶規約,被告應按約定繳交每期(
2個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716元。詎料,被告自民國
102年7月起至107年6月止(共60個月,30期),均未繳交管
理費,共積欠111,480元(計算式:3,71630=111,480)
,爰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請求金額不爭執,僅陳稱:被告未住在原
告社區,是否可以再減低請求金額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02年7月起至107年6月止之
管理費共計111,48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收費
總表、管理費之計算式、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互核相符,即被告對於原告上開請求金額亦不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
陳稱:被告未住在原告社區,是否可以再減低請求金額云云
,然此尚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住戶規約有關收費
辦法,管委會始可據以辦理,於住戶規約尚未決議修正前,
被告仍無從據此抗辯,是其上開所辯,尚無得採。從而,原
告依據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11,4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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