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依伶 即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
相 對 人 鄭福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桃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桃勞簡字第二四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桃勞簡字第24號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本訴被告,相對人為
本訴原告。於系爭事件第一審開庭過程中,因審判長訴訟指
揮之結果,有關兩造是否合意終止契約等事實陳述,於筆錄
記載有所省略。而上訴第二審後,聲請人主張兩造是否合意
終止契約為系爭事件之爭點,惟相對人反對於二審新增此一
爭點。為證明此爭點非於二審始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以
法庭錄音核對筆錄之必要。㈡第一審證人證詞之完整性及可
信性,亦為聲請人於二審所爭執,而第一審筆錄就證人陳述
之記載,亦有所省略,故有以法庭錄音核對筆錄內容,以作
為二審攻防及詢問證人之準備。故請求准予提供系爭事件於
民國106年8月21日、同年10月16日、同年11月27日、107
年1月15日、同年3月12日之第一審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未逾越法定期間
,另就法庭錄音內容係作為上訴第二審之攻擊防禦方法,業
已具體說明其理由,並經本院調閱第二審卷宗確認無訛,應
認其聲請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無依法令不應准許
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許可。
四、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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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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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月21日、10月16日、11月27日。│
├──┼───────────────────────┤
│107│1月15日、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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