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舜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9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