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