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0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庚○○被告台灣柔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住被告辛○○住
丁○○住
明乙○○住甲○○住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