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乙○○
丁○右一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周建興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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