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右開 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九號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