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桂珠 被告甲○○
乙○○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三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原告與被告甲○○及被告等被繼承人 張健 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立約人(按即被告甲○○及張健)對貴行(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二紙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定書第十三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