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秀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一OO年度聲沒字第四八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號被告何秀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叁包(驗餘淨重共計拾點肆柒肆捌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秀純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六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與虎山路口前,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十三小包(含袋重共十三公克、送驗淨重共十點四八六六公克、驗餘淨重共十點四七四八公克)。被告嗣經偵查後,因罪嫌不足,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號被告何秀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共十三包(含袋重共十三公克)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一OO年一月四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237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號卷第二二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附表┌──┬──────────┬─────────┐│編號│送驗淨重(公克)│驗餘淨重(公克)│├──┼──────────┼─────────┤│1│0.7914│0.7898│├──┼──────────┼─────────┤│2│0.8047│0.8034│├──┼──────────┼─────────┤│3│0.7984│0.7974│├──┼──────────┼─────────┤│4│0.7982│0.7968│├──┼──────────┼─────────┤│5│0.7959│0.7955│├──┼──────────┼─────────┤│6│0.8202│0.8198│├──┼──────────┼─────────┤│7│0.7927│0.7907│├──┼──────────┼─────────┤│8│0.7987│0.7981│├──┼──────────┼─────────┤│9│0.7984│0.7982│├──┼──────────┼─────────┤│10│0.8087│0.8085│├──┼──────────┼─────────┤│11│0.8054│0.8052│├──┼──────────┼─────────┤│12│0.8042│0.8021│├──┼──────────┼─────────┤│13│0.8697│0.8693│├──┼──────────┼─────────┤│總計│10.4866│10.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