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六行所載「被告 許益銘 被訴贓物罪」應更正「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