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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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止另違反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