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並給付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贅列郵費新台幣二百一十五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五七四五│○○││├───────────┼──────────┼───┼───────┤│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七五│○○││├───────────┼──────────┼───┼───────┤│合計│二五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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